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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加快我市农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发展后劲,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重点包括:荒山、荒坡、荒水、滩涂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粮食、油料、水果、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良品种引进开发,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名优特水产养殖和远洋渔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销售;饲料原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和节水灌溉设备,农业机械生产等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水利、水电、水厂、围垦、修堤造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林场、茶果场、养殖场技术改造或股权转让;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等。
  二、鼓励外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合作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适当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外商在省、市政府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或国有农林场、茶果场、养殖场以及水电站、水库、塘坝、乡村自来水厂投资开发经营,实行特别优惠的地价。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在上述区域投资兴办工业项目,视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享受低于工业项目标准的地价和土地使用费。
  三、对现有农村小水电站、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小型水库、塘坝等,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允许通过转让使用权,出售股权等形式,盘活固定资产,并将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电站、果茶园、水库等;也可以由外商通过承包或租赁的形式,对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等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承包或租赁的期限为30年。
  四、外商在省、市政府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可获新造土地面积50-70%的土地使用权。鼓励外商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的,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外商围垦投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外商投资填海、围垦造地并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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