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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或者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的。
  (四)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事项,未与这些部门或者地区充分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仍不一致,未能如实反映的。
  (五)请示事项可以在来文单位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或者可以与其他部门、地区协商解决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主送、不盖公章和其他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秘密公文,必须由机要通信部门或者指定的人员传递,并建立严格的签收、登记制度。其中,绝密级公文一律由机要人员或者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签收和管理。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但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领导人或者办公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密电不得明复,明电、密电不得混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文秘部门接收计算机电子公文后,可以作为正式公文先行办理;收到正式公文后,应当将计算机电子公文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并入正式公文,继续办理或者归档。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十条 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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