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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在草拟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必须由文秘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机关过去发出且继续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五)层次是否清楚,布局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第三十三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其他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批办公文,书写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六条 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又不作必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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