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应当积极协作配合。上报的公文,经过反复协商,如有关部门或者地区意见仍不一致,应当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部门或者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符合上级机关规定的报送份数。如有附件,且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份数。
第三十条 各级文秘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督查工作。要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
督查的重点是:
(一)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发展规划等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人大、政协关注以及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并根据轻重缓急,做到紧急事项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应按要求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反馈有关情况。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的文秘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要求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时间准确。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