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附注(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置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并加上括号。
(十二)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应当有一个字的间隔。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示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十三)抄送机关名称置于主题词栏之下。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栏之下,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如需注明印数,应当注在印发栏之下并居右。
第十二条 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伯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三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
毫米),一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传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在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应有向党的组织作指示、布置任务的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如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或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的公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但转发该机关的公文除外。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政府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本级政府。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