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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或“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公文名称中的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之上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的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侧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不冠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在文末或标题之下写明。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名称(同类型机关可用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命令”的主送机关名称也可置于公文末页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但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附件应当在用印页之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如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分别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
  (十)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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