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规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策。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有关指导原则。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