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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96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六)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深圳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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