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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客车营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中小客车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营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营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
  (三)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中小客车营运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本条例;
  (五)依照本条例处罚有关违法行为;
  (六)监督、指导中小客车行业协会的工作;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市中小客车行业协会是全市中小客车行业的民间社团组织,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
  (二)根据协会章程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三)协助市主管部门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线路规划;
  (四)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办理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 营运线路规划和场站建设

  第八条 营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中小客车运行的固定路线。
  线路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线路规划、开辟和调整由市政府组织市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在线路规划前,应当进行线路普查并公布普查报告。普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的基本情况;
  (二)线路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三)线路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四)企业经营情况;
  (五)线路调整方案。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为疏导交通可以对个别线路进行临时调整,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知。在调整原因消除后两小时内恢复原有线路。
  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调整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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