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收缴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平衡协调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全部用于农业、基础原材料及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建设项目。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测算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数,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办提出项目方案,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按计划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一般项目。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回收、结余等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统一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时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拨付,其中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营性投资,分别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向省财政厅请领后安排到项目。
第十四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存款利息全额转入专项资金,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回收、效益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征收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收缴、使用专项资金,对在征收、解缴、使用专项资金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按党纪政纪从严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的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