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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起,省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0%。
  7.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收入,从1996年起,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除下列情况外,每平方米征收附加费2.5元。下列用地免交用地附加费:
  (1)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用地;
  (2)监狱、劳教、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3)军事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
  (4)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
  (5)省政府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和工作用地,以及因重点项目需要拆迁的安置用地。
  (6)抢险救灾的临时用地,灾民、移民建房用地。

第三章 资金征收

  第四条 从农业税价差收入、屠宰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渠道集中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在办理财政决算时结算上解。
  第五条 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分别由国税、地税系统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缴。
  第六条 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在发放用地许可证时一次收取,按月全额上缴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
  第七条 征收非生产性和生产性流转税附加,统一使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印制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各县(市)国税、地税局专设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过渡户,每月15日和月末汇总清交省财政厅。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流转税附加时,应视同税收进行征管;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流转税附加的征收和划解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入帐和规范管理,省财政厅设立“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各征收机关解缴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月转作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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