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2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80号、〔1991〕82号、〔1995〕13号文件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集中力量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指示,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定项安排、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全省农业、工业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农业税相应增收的部分,省集中30%。
2.生猪屠宰税新增收入,从1996年起,提高生猪屠宰税征收标准,省按财政决算收入数比1995年增加部分集中30%。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5%。
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集中的部分提取20%。
5.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从1996年起,对省内所有非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3%;对省内所有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允许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