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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96修正)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并做好会议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工作:
  (一)了解和调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向被评议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整改;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推动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交流经验;
  (六)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民主评议方案、闭会期间的工作计划和代表活动计划等,应当经主席团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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