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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1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文化局,各区、县广播电视局:
  为了规范我市演出管理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171号文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我市文化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演出活动的税收管理,加强参与演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5〕171号文《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第三条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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