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证条件的认定。检测技术机构组织必须健全,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相应的环境条件。
1、机构设置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2、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机构,制定和执行有关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各种措施及规章制度;有负责仪器设备检定及量值朔源的机构或人员;有国内外有关试验、检测规范的收集、保管的机构、人员。
3、质量评价机构不受外界或领导机关的影响,有措施保证检测技术机构的第三方公正性。
4、检测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检测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要求。
5、有完整的工作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各级人民岗位责任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检验报告及原始数据、图纸、资料的管理及保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第八条 技术水平的认定。
1、全面掌握本行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有广泛的国内外信息来源。
2、熟悉本行业国家、国际检测标准、熟练掌握检验技巧。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技术机构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受理。
日常工作包括:
1、起草工作文件和认定计划;
2、受理检测机构的认定申请;
3、办理认定合格证书、印章;
4、承办认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提交《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仪器设备一览表》、《质量管理手册》等规定文件(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认定办事机构在接到认定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十五日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共同进行认定审批考核。对认定合格的检测技术机构颁发自治区科技成果检则鉴定检测机构合格证,准许其使用统一的“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第十三条 凡经认定合格的检测技术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检测技术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检测项目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