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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自治区科技委、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使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达到科学化、公正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的《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标准》,对有条件承担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任务的自治区检测机构进行逐个严格认定,加强认定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检测鉴定机构的范围

  第三条 自治区内法定计量测试机构和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已符合《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的检测技术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内经国家、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专业计量站”,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自治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的检测技术机构。

第三章 检测鉴定检测机构认定的内容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认定。计量标准器具和检测设备、装置配套完整,能够满足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的要求。
  1、该机构具有的仪器设备在国内同行业中是最先进的或比较先进的。
  2、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准确度、分辨率等能满足承检项目的技术要求。
  3、仪器设备均按规定经过检定并具备有效合格证书。
  第六条 人员素质的认定。检测技术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素质,能够完成科技成果检测工作。
  1、检测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2、检测技术机构应按业务范围配备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得低于30%。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专业知识,了解检测对象和所用检测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有上岗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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