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6〕32号 1996年4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在我区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使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达到准确、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第三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领导同志用汉文题字(词)的名牌,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蒙古语文工作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职能部门,是蒙古语文的管理机构。各级蒙古语文工作部门都要做好各地社会市面用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并负责指定承担市面用文(字)翻译、书写、制作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