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一)对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局审核、修改后,报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市(地)政府或省直部门协调后取得一致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局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报请省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的,由常务副省长、省长裁定,或者由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裁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裁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初步方案。
  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又未经协调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省政府法制局通知有关市(地)政府或省直部门参加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协调会的,被通知的市(地)政府或省直部门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并由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市(地)政府或省直部门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派代表本单位或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参加,并提交加盖本单位或本部门公章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应当随附审核报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审核报告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
  (二)制定该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分歧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四)内容、结构的修改或调整情况等。

第五章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应当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核说明。必要时可通知与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需作进一步修改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报省长或受其委托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