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合法、有序地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公布,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以省政府令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政府立法工作必须遵照“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法制的综合工作,编制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承担省政府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核职能。
第五条 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以下简称立法工作)的领导,促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保证立法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年度编制,年度计划包括法规草案和规章两部分,分别划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