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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3、省委讨论重要法规,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一些重要法规条文进行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报请省委讨论法规草案时,应有报告和简要说明,说明立法依据,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及其如何处理和规定的,协调中有哪些重要的不同意见,还有哪些重大问题需要省委决定。
  4、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草案,一般应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议审议前20天送达省委。省委讨论后,在法规草案审议前5天将有关部门批复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5、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应积极贯彻省委的批复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
  (四)除确需提请省委讨论和审定的法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拟定和审议。
  四、支持和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
  省委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超越法律程序,不取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省委充分尊重和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积极帮助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要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有一位副省长负责这项工作;各分管副省长要亲自抓有关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部门系统的法规草案的拟制,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要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组织力量、落实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实施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做好法规起草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人大依法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实效,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障和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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