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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坚持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省内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成果,体现浙江特色,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引导、推进和保障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实行方针、政策的领导。
  1、确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
  3、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建议立法机关对我省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并且长期适用的政策,加以总结提高,逐步形成规范,并通过法规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
  4、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需要省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定。
  5、协调法制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
  (二)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
  1、政治方面的法规。
  2、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有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管理的经济方面的法规、有关管理体制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方面的法规等。
  3、涉台、涉侨、涉外和涉及军事方面的重要法规。
  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中需要提请省委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省委讨论重要法规的程序:
  1、政治方面的法规制定前,起草部门应就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向省人大常委会或其党组提出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定。其中需要提请省委讨论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审定。政治方面的法规草案基本成绩时,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省委,经省委讨论同意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2、其他需提请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草案基本成熟时,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省委,经省委讨论同意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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