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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省委〔1996〕16号 1996年4月3日)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活动的补充和完善。1993年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保障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同志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它放到重要位置;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有些现实生活中亟需的重要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的效率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中发〔1991〕8号)精神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注重体制和政策的规范化,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特别是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这对立法工作包括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一定要按照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性。要认真总结我省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我省的法制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学会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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