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责:
1.代表省政府持有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对受权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制订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的战略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目标及规章制度;
3.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享有省政府授予的地级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投资权,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依法将全资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设立新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
4.依法决定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重组,包括决定所属企业资产的转让(大型企业除外)、兼并、破产、拍卖以及国家股、法人股运作等优化配置事项;
5.负责对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留用部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6.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产权代表、财务总监,并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7.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财务报表编报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审查批准全资企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计划;
8.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能。
(五)省属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权;
2.对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4.省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现行隶属关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转报(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属企业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1)改组为公司制企业;(2)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3)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4)转让中小型企业产权;(5)其他重大事项。
四、实施步骤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应点面结合,分步推进。
(一)继续抓好省直三户授权经营试点,争取1996年4月底前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同时,提出省直第二批授权经营试点名单,并制订实施方案上报审批。
(二)确定省直授权监督机构和部门名单,并由这些机构和部门提出加强所属企业监督的方案,报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党政机关也要提出加强所属企业监督的措施,报协调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