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财产的经营形式及省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兼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工作,组织清算和监督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7.参与研究核定省属企业(不含公司制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并协同财政部门组织收缴税后利润;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收缴省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及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8.负责指导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包括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其他全省性公司)、其他党政机关(含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9.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为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归口直属管理的省属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协助人事组织部门管理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商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并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4.根据需要,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派出监事会,对授权监管企业实施监督;
5.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省属企业转产、破产、扭亏增盈等工作;
6.按下述第(三)条规定,监督本单位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省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经省政府授权对本单位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对直属企业财产经营形式变动和企业设立、合并、兼并、分立、终止、拍卖、产权变动提出初审意见;
2.对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3.依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决定或建议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或奖惩(已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商省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人员,向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其他党政机关对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