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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与监督。
  (一)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大型企业、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可授权其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责。
  (二)对暂不具备授权经营条件的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维持现有的管理格局,由其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步,这类公司逐步发展后,符合授权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实行授权经营,改组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对省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目前基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即由省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直属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其他党政机关(含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企业应与原部门实行脱钩。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暂由有关党政机关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继续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工与职责
  明确省有关部门、投资主体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管。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属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2.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省属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3.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5.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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