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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三)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交,个人不负担。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交,个人不负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扣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成本、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的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如数按时将医疗保险费拨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可从财政和用人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中分别提取2%的管理费和4%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局分别建立医疗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统一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为:
  (一)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的综合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60%记入个人帐户,40%记入共济基金;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50%记入个人帐户,50%记入共济基金。
  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全部进入医疗保险共济基金。
  (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立医疗个人帐户。
  (四)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不建立医疗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财政和用人单位应当为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提供启动资金,初次参保时一次性进入个人帐户。启动资金的标准为: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0%。
  第十六条 存入职工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由存入次月的15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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