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当地派出所给予批评教育;有工作单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强迫未成年人换亲或迫使其早婚的,由婚姻管理机关宣布婚姻无效并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由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款项返还学生本人,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在校园内销售商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取缔,并给予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给予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在学校校门50米范围以内设立商品销售摊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危房维修改建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由文化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根据国家规定取缔。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侵犯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侵权人具结悔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人辱骂、体罚及滥用戒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