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大、中城市应逐步建立工读学校或工读班。普通中小学校和家长应将12周岁以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工读班应严加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其结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和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每年拨出适当经费资助重点场所的开辟和扩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挤占、毁坏、污染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收容遣送工作,成年公民发现夜不归宿流浪在外的未成年人,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在“六·一”儿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五·四”青年节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中小学寒暑假期间,门票减半收费。
第三十条 下列场所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未成年人进入:
(一)营业性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台球厅、电子游戏厅;
(三)夜总会、高档洗浴场所;
(四)酒吧、咖啡屋;
(五)音乐茶座、卡拉OK厅;
(六)通宵影剧院或正在上演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片的场所;
(七)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确认的其它场所。
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难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到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雇用不满16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务工经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招用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不得让其从事有毒、有害、危险、过重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让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