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5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