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7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2号)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已经1996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
《办法》第
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