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一)不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视时间长短扣证一至六个月;遗失《贷款证》未登报公开声明的并补办新证的,半年至一年内不再发给新证;企业名称、公章、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变更而未申请换新证或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除收回旧证外,一至六个月内不予补证。
  (二)申办和审查《贷款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会计报表的,吊销《贷款证》,并年内不再发新证。
  (三)冒充法人代表签字的,扣证一至三个月。
  (四)以各种手段套领多本《贷款证》的,注销《贷款证》,一年内不予办理新证。
  (五)涂改、撕页扣证二至四个月,伪造《贷款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出借、出租和转让《贷款证》的,注销《贷款证》,一年内不予办证。
  (七)拒绝接受发证机关检查的,吊销其《贷款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有按规定在贷款凭证上注明企业《贷款证》号码的,每一笔罚款5000元。
  (二)对贷款、还款、延期、保证等内容未按规定填写的(如漏登、错登、用铅笔、圆珠笔填写),涂改记录不加盖经办人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0-10000元。
  (三)占压企业《贷款证》超过十五天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遗失《贷款证》的,擅自撕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五)串通企业有意不登记及作虚假记录的,拒绝接受发证机关检查的,分别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六)给无《贷款证》或持无效《贷款证》企业贷款的,对企业《贷款证》被发证机关扣压期间发放贷款的,对应换证而未换证企业贷款的,对应加而未办《贷款证》年审手续的企业发放贷款的,分别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或金融机构上述规定的处罚实行数条并罚。发证机关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该企业或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发证机关对金融机构一次性罚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查处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