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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变更、注销与年审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证》有效使用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企业应向发证机关申换新证或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一)《贷款证》已登录满页的;
  (二)《贷款证》严重破损的;
  (三)《贷款证》遗失,已向发证机关挂失,并声明后满2个月的;
  (四)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地址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换新证的。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发证机关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一)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委托经营、联营、兼并、合资、分立、有偿转让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宣布破产。
  第二十八条 《贷款证》实行集中年审制度。每年第二季度为有效年审期限。企业凭《贷款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届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填写《年审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超过年审期限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各有关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受理持证企业贷款和保证等事宜。

第七章 《贷款证》的监督体系

  第三十条 建立《贷款证》督查制度。由发证机关组建有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员队伍,不定期地检查、反馈各金融机构和企业执行《贷款证》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贷款大户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企业经济信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2)企业财务状况;(3)企业开户情况;(4)企业资本与投资结构;(5)企业贷款与保证情况。
  第三十二条 推行社会公开监督。鼓励公众向发证机关举报违反《贷款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发证机关保护公众的举报行为,对《贷款证》管理违规问题及时反映,提供确凿证据的举报人,发证机关将给予奖励。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发证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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