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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延期,信贷部门批准后须由信贷人员在《贷款证》上逐笔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信贷部门办理保证贷款,必须同时查验保证企业(贷款证)。贷款批准后,信贷员须按批准的“担保借款合同”的数额(无论企业实际用多少),于半个营业日内,在被保证企业和保证企业的《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企业归还保证贷款,贷款企业应及时通知保证企业持其《贷款证》到信贷部门做核销登记,由信贷员填写保证撤销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城市金融机构办理借还款业务,可持其所在城市发证机关颁发的《贷款证》,按上述相同程序在异地贷款栏中登记。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证》管理办公室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后,可在“企业资信等级记录”栏记录,并加盖该机构公章,作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查验企业《贷款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贷款证》填写一律使用钢笔,铅笔、圆珠笔填写无效。
  第二十二条 《贷款证》应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涂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撕页、伪造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证》是企业债务的机要簿记,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贷款证》向与该企业无关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透露其不宜公开的经济情报。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证》,加强对信贷人员,特别是新设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使用《贷款证》的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落实《贷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各金融机构都要成立《贷款证》管理小组,每年下半年对本单位《贷款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要上报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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