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贷款证》发放对象及申办条件

  第七条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领《贷款证》。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和提供保证业务的企业,必须申领《贷款证》。
  第八条 一个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第九条 企业申领《贷款证》须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正式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证明材料;
  (四)企业启用或刻印行政公章的证明文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均可):
  1.企业启用公章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
  2.公安部门核准刻章的刻章许可证复印件或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尚未申办《代码证书》的,发证机关允许补交);
  (六)申办《贷款证》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复印件),新建企业免报;
  (七)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条所列文件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发证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为企业颁发《贷款证》。《贷款证》经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贷款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还款和保证业务。没有《贷款证》的企业,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事宜。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借款,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在查验《贷款证》无误后,方可受理贷款事宜,贷款批准后(以《借款合同》签约日为准),信贷人员凭《借款合同》在半个营业日内,分人民币和外币逐笔填制“人民币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或“外币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同时,在贷款凭证上注明《贷款证》编号。
  第十三条 企业归还贷款,应持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填制的贷款偿还凭证和《贷款证》,到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时做还款记录。信贷员须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