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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3.“报告期贷款余额”,根据贷款明细帐填列全部现有银行借款余额,总计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借款项目相符,金融机构信贷员复核签字盖章(异地贷款不要求对方金融机构信贷员复核签字盖章,但须向发证机关提供异地贷款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人民币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和外币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一律由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填写,按行别(社、司)系统逐笔填列贷款的发放、归还等情况。不同行(社、司)系统和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分页按顺次记录,不得混记一页或预留数页。未记满一页不得转入他页。转页时应作承、转页数的记录。有关内容填制约定如下:
  1.“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名称”按行别(社、司)系统填写,同一系统的下属分支机构和部门合记一页。
  2.“还款期限”注明该笔贷款到期的最后日期,用“×年×月×日”表示。
  3.在“外币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中,贷款的“发放额”和“归还额”均用原币记录。
  4.“备注”注明其他的有关事项。
  (五)异地贷款情况登记表。反映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城市办理借款业务的情况,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填写(若对方金融机构尚未实行《贷款证》制度,企业事后须主动在“异地贷款情况登记表”中如实填写相关贷款事项,并提供借还款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有。反映企业提供经济保证的情况,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填写。有关内容填制约定如下:
  1.此表不分行别,由各贷款金融机构信贷员按币种合记一页,未记满一页不得转记次页。
  2.“保证期限”注明该笔保证贷款自发生日至到期日的具体日期,用“×年×月×日至×年×月×日”表示。
  3.“撤销日期”注明撤销的具体日期,用“×年×月×日”表示。
  (七)企业资信评估记录。反映企业资信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证》管理办公室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评定资信等级后,可在被评估企业的《贷款证》上登记其资信等级。
  (八)年审记录。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填写年审结论。
  (九)备注。由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企业违规违法、失信行为和信贷风险(如企业转制债务悬空)等重大事宜,以及发证机关提示各金融机构必须引以注意的事项。企业发生租赁、典当、发行债券时,由有关金融机构信贷员填列所涉业务的名称、金融、利(费)率、期限、用途等,并加盖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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