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稿)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增加贷款透明度,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
贷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以及在金融机构有贷款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贷款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书。本细则所指企业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企业。
第二章 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各地、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是辖区《贷款证》的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负责辖区内《贷款证》的颁发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成立《贷款证》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全省《贷款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贷款证》管理办公室,作为贷款证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全省《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制定本省《贷款证》管理细则;
(三)对全省《贷款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接受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州分行或各县、市支行处罚争议的复议,并作出裁决;
(五)建立全省大中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为研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服务;
(六)对企业资信等级的组织评估,或指定资信评估机构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第五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成立《贷款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贷款证》实施工作的协调和组织领导。调查统计部门作为《贷款证》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