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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并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实行计划管理。即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划款。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核算办法,可参照《浙江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入,80%留县级财政专户,10%上交市(地)级财政专户,10%上交省级财政专户,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范围为:
  1、奖励符合《条例》规定照顾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费补助;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两女户夫妻和村级计划生育联系员养老保险补助;
  4、筹集计划生育扶贫开发基金和人口基金;
  5、县级及其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补助。
  五、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进行审计,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审,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
  各征收单位和收款人要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收足收好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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