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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3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保障营业演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营业演出是:以售票和其他有偿形式获得经济收益的演出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营业演出的单位和个人是: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特技等营业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营业演出的演职员;
  (二)为营业演出提供场地和服务,获取经济收益的剧场、影剧院、文化宫、歌舞厅、俱乐部、礼堂、体育馆(场)、宾馆、酒楼、游乐园、公园、游船及其他场所;
  (三)为营业演出提供中介服务或接受委托代理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五条 政府依法保护合法的营业演出活动,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营业演出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演出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演出实行分级管理。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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