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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7人组成理事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四)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5人组成监事机构,负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三)列席本组织理事机构会议,向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舞弊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作价偿还;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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