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6]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公平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制造、使用、维修、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税控机”是指由广东省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研制开发,用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专用电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税控机的制造、推广使用、管理应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家税务机关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机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机关主管全省税控机的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税控机推广使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