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电话信息台按季度填报业务统计报表,并于次季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电话信息台的质检人员,应定期对信息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清除和整改。
第十九条 人工电话信息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应做到服务耐心有礼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电话信息台应设用户业务投诉电话和咨询处,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户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电话信息台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内容、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收费情况等。并使用技术手段随机对电话信息台的计费系统实行监测记录、检查、校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信息台播放的文艺类信息,必须事先将文艺类信息内容目录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有些文艺类信息内容难以界定的,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审定。
第七章 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电话信息台每月提供给邮电企业代收信息费的计费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人工、自动电话信息服务咨询计费时长记录的规定:
1、系统提示音不得纳入信息计费时长,用户听到需要咨询信息内容后开始计算收费时长,中间不得转接其他类别信息内容,不得分段计费。
2、向用户提供一次信息咨询服务的计费时长:以分钟计,尾数超过6秒钟的按1分钟算;最大的计费时长规定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电话信息台因系统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不正常计费记录,按无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信息服务的用户,对利用公费电话收听信息的,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出相应的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