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粤邮[199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邮电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广东省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广东省内的电信业务市场。
各市邮电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是省邮电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协助省局管理当地电信业务市场。
第四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电信业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从事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邮电管理局申报办理经营批文。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从事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是利用公用电话网设施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用户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台与公用电话网连接,以电话咨询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话音信息服务。它是随着我国电信技术的发展,电话普及率的提高而兴起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是国务院规定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七条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必须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信息内容应按照“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进行编排。
第二章 电话信息服务方式及编号的管理
第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服务方式,是指通过语音通信手段满足用户查询的需要。具体服务方式有以下三种:
1、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信息台的咨询员直接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2、自动电话信息服务: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信息台设备自动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