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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京政办发[1995]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的精神,第一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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