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实施《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凡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必须按照
《条例》和本规定交纳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费)。
二、城近郊区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远郊区、县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经市劳动局批准进京务工的外地人员,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
征收管理服务费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再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任何其他管理费用。
四、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本人按照《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交纳,也可以由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代为交纳。用人单位一次交纳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