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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1995年6月14日 京政办发[1995]49号)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房屋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的控制要求,并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期进行考核。
  三、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控制的要求,采取措施,严格落实;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与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
  (四)合理调整外地来京人员的分布和结构,防止和纠正外地来京人员高度集中。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
  (二)采取措施,使暂住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的总数,不超过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外地来京人员与本地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三)对外地来京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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