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
(1995年4月18日 京政发[199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求,本市有关部门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为保障北京地区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在公路上设站工作的管理,现将《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着有利执法、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等处分别设置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
二、在本市32处设置治安检查站。治安检查站由市公安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治安检查站依法检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法规规定禁运的其他物品,查缉、堵截被通缉和通报的重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员。
三、在本市39处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公路征费稽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公路征费稽查站由市交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依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征费稽查站依法对公路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和运政监督检查。
四、在本市12处设置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由市林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竹材、松香、野生动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监督。
五、经批准设置的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责任者进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