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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市、区、县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市场管理员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等统一配备。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市场管理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用的市场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市场管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法管理市场。
  (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调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负责市场内各项指标统计。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场管理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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