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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部署震区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灾情况,必要时在局部实行紧急动员。
  3.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并请求国家支援。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省人民政府领导赶赴震区现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工作组按预案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新闻单位会同省地震局按有关规定播发地震灾情及损失情况的消息。
  第十二条 二级预案
  省内发生5.0≤Ms≤5.4级破坏性地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二级预案实施应急反映程序。
  (一)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研究救灾事宜,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三)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下,由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保险公司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震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
  第十三条 三级预案
  省内发生4.5≤Ms≤4.9级破坏性地震时,由省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震区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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