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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保险公司和震区人民政府
  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员,调查地震破坏情况,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
  10.次生灾害调查组
  组成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省有关部门
  职责:对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滑坡、毒品泄漏等)进行调查,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次生灾害提出处理措施,负责大型水利、电力、厂矿、供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11.生产、教学自救组
  组成单位:省经委、省教委、省农办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等工作。
  12.财务管理组
  组成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向社会各界呈请资助。
  13.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省广播电视厅、江西日报社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做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及其他工作。
  上述各工作组要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第五章 应急行为

  第十条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确定极震区范围和地震的烈度值,40分钟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震区人民政府。
  (二)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开展震害快速评估、宏观考察和震情监视工作,布设临时监测台网。
  (三)收集灾情信息,对震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作出初步统计,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
  (四)2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震情趋势意见,3天内判定破坏性地震的类型。
  (五)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级别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级预案
  省内发生Ms≥5.5级破坏性地震时,省人民政府按一级预案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一)省长主持召开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省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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