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运输部门
1.在地震预发区组建抢险维修交通设施的工作队,准备一定数量的交通运输车辆,以备发震后统一调配使用。
2.准备检修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器材和工具,特别是对重点危险地段和设施更要加强监视维护工作。
(七)公安、司法、武警部门
1.组建地震预发区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对地震预发区的公安、武警和消防工作统一进行调配指挥。
2.加强对地震预发区的劳改、劳教人员和在押犯人的管理控制工作,其中对重要人犯要安排转移。
3.做好震区的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工作,搞好防火、防盗,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4.加强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和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时转移至安全地带。
5.对国家重要机密的仓库、金库和大型水库、电站、交通和军事设施等,派出巡逻流动岗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6.加强交通管理,保障正常交通秩序。
(八)民政、金融、财政、保险部门
1.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帐册、货币、金库的管理。
2.民政和财政、保险部门要及早准备足够的资金,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和对受灾地区人民进行经济赔偿的需要。
(九)省各部门对自己和所属有关单位的大型建筑、重要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十)全社会都要加强震情观念,积极支援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大于5.5级的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省军区领导、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计委、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农办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工作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一)省地震局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救灾工作,提出抗震救灾措施。
2.掌握震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向中央报告和社会通报。
3.编写抗震救灾简报,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4.接待国外有关人员和接管援助款、物等。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